“按份保证”情形下约定的份额有何效力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23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注】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各保证人之间可能约定了承担责任的份额。如果保证人之间的份额约定只是各个保证人之间的或者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则这个约定对于债权人没有任何效力(只在各个保证人之间内部有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任意一个保证人或者几个保证人承担所有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如果关于份额的约定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或者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三方共同约定的,那么,这个份额约定对于债权人来讲是有效的,即:债权人只能根据这个份额约定,要求各个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