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作者:琚新国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23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生效前,原《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保证责任的产生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也可以说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在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后,因此,保证责任不能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前消失。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随着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消失,从而起不到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