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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冲突:《民法典》实施前关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问题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7-01


《民法典》生效后,已经解决了这个冲突,而且,《民法典》生效后,《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都已停止适用。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解释如下: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生效前,《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的冲突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冲突的原因: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疑是正确的。那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什么要让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呢?因为该条规定是针对“一般保证”的,在一般保证情形下,要求债权人先针对债务人行使权利,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完成了起诉或者申请行为,一般保证人就不能免责。但是,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是需要时间的,只有等到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合同的诉时效。所以,“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实际上是在传达这样的意思:“当债务已届清偿期,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必须在这个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一旦债权人起诉了,或者申请仲裁了,那么,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就不会再因为保证期间的问题而免除。当针对债务人的诉讼或者仲裁生效了,就立即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实际上不是保证期间本身的中断,而是保证期间完成了它存在的使命,使得债权人与一般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再因为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而归于消灭。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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