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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保证期间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7-05


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在两种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都有“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之别。如下表所示:

约定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直接确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注】按上述规定,保证期间是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但必须约定明确,怎样才算明确呢?比如:保证期间为一年,或者一年六个月,或者二年,或者三年,等等,就属于明确。相反,诸如“直到还清为止”之类的表述,是不明确的约定。一旦约定不明确,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而只能按六个月对待。这六个月的期间,就是“法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所发挥的作用】
保证期间的作用就是给予债权人一定的时间,以使债权人得以行使权利。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至于怎样行使权利,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要求又不一样。分述如下:
一、在一般保证情形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按上述规定,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启动司法程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在连带保证情形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按上述规定,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正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是启动司法程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是直接向保证人发出通知。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情形]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保证情形下: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情形下,对债权人的要求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然后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清偿,这是一个先后顺序的问题。而在连带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不分先后,债权人还可以选择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两个责任是平行的。针对债务人的责任,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针对保证人的责任,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内是否必须为诉讼行为]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注: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起诉“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
依以上规定,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只要债权人为起诉(或仲裁)行为,保证期间就发挥了它应有作用,此时,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保证责任被“固化”,双方都等待着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则债权人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反过来讲,如果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则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就是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日。
而在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只要“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可,并没有规定必须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提出要求”,然后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注意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追偿是平行进行的。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它和保证期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因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并不要求债权人起诉保证人,而是要求起诉债务人,因此,在债权人不能从债务人处得到清偿的情形下,债权人需要根据保证合同起诉保证人,这时就需要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也只是要求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提出的方式当然是可以私下提出,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在私下“提出要求”后,保证人不及时承担责任,债权人就需要根据保证合同起诉保证人。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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