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92知民初459号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连云路都市广场B座1501。
法定代表人:关×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新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出版公司”)诉被告河南×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出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被告×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新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出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培训机构附赠或销售《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等系列盗版图书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盗版图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共计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授权,合法出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共九册,对上述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图书著作权维权提起诉讼。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后,将盗版图书提供给报名学员。上述行为已经通过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博公司辩称,1.登封市公证处的执业地域范围是否包括郑州市二七区,请被告出示省司法厅核定的证据;2.《合作出版协议》合同有效期为5年,适用于有效期内的图书。合同签订于2016-11-1日,对于2016-11-1之前的事实没有效力;3.被告公司成立后的主营业务是与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合作,主要负责:代理招生宣传、代理学生报名、代理领取发放录取通知书、打印领取准考证、组织安排考试、发放毕业证书等行政后勤事项。涉及到教学、讲课、教材等事项,都由学校负责,教学形式都是函授、远程教育等,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些都与二级建造师报名业务无关。被告公司只是附带办理个别学员二建考生自主报名的代理工作;4.被告公司没有独立办学的资格,没有开设过“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班,也没有与其他学校合作开办过“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班,不可能大量购买二级建造师教材;5.二建考试每年一次,考生可以自主报名,自购教材,自主学习,自主考试,只是程序麻烦,想省事才找被告公司代理报名,所以被告公司不靠这种业务挣钱,只是偶尔附带办理;6.被告是通过郑州古玩城购买的涉案书籍,当时只是觉得便宜,目的只是送人,所以没有认真考虑侵权问题。目前被告处已经没有涉案书籍,以后也不会再购买。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请求数额过高,远远超出了实际情况,也超出了被告的承受能力,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原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7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2016年11月1日,建筑出版公司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签订了《〈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其中约定:为了共同做好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9册图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出版发行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每年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将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9本考试用书书稿交给建筑出版公司,建筑出版公司负责图书的三审、三校,并在双方约定时间前完成图书的出版工作,保证图书的印刷质量;9本考试用书的著作权归编委会所有,编委会授权建筑出版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9本考试用书的专有出版权;编委会同时将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建筑出版公司专有行使。编委会授权建筑出版公司以建筑出版公司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涉案作品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协议落款处有编委会成员的签字确认上述事实。
2020年6月26日,原告建筑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超到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6月29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王势广、李少帅同高超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北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路西,华城国际中心14层某商铺,无门头,高超在该商铺内定购课程并取得了封皮显示有“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字样的书籍三本,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00元整,并取得收据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拍照结束后将上述封存的物品交高超妥善保管。以上有(2020)豫郑登证内经字第709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经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完好。经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图书版式设计、装帧、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书籍封面均注明由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但正版图书的首页是一张空白页并且有水印,在强光的照射下会有中国建筑出版社的字体水印,被控侵权图书没有;正版图书封面有防伪码,被控侵权图书封面没有。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署名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委会系临时性创作组织,如无相反证据,对于署名编委会的作品,一般认定其著作权由编委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由编委会成员共同完成,系合作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编委会与建筑出版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给了建筑出版公司。本院认为该授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建筑出版公司就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博公司作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办班及培训)机构,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报名培训的学员提供的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不具有正版图书特有的防伪标贴、水印扉页等,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博公司对考试教材的来源具有合理注意义务,但其却未经审核,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到涉案图书系教材、市场占有率、图书价值、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培训机构附赠或销售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河南×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河南×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