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网上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12-10-9
一、什么是隐私权?
我国法律没有给隐私权下定义,一般认为,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日记、感情生活经历、手机号码等与个人私生活紧密联系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具体哪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信息的范畴、隐私权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是按照通常观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确定。
二、判决书中载有当事人隐私信息。
判决书中可能载明当事人隐私信息的地方有两处:
一是判决书开头对当事人基本情况介绍部分,这部分内容可能载明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
二是有些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叙述基本案情的时候,会详细叙述案件经过和证据情况,如果案情涉及当事人隐私,必然会进行描述。
三、判决书应当公开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而且要求无论审理过程是否保密,审理结果一律公开,因此,判决书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例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而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虽然不公开审理,但审理结果即判决书仍然是应当公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对示范法院做出如下要求:“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同时规定“示范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也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上网公布判决书。
四、基本案情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书不应当上网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五、立法建议:法院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判决书不上网”或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
(一)对于申请“判决书不上网”的当事人,法院应当征求其他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意见:
A、 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应当不上网公开。
B、 其他当事人不同意的,仍应当上网公开,但公开的时候,应当对申请“判决书不上网”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处理,姓名改为匿名。
(二)同意判决书上网公开,但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处理,姓名改为匿名。
六、为什么有的当事人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判决书被公开
判决书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很多当事人却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判决书被公开,这里面既有胜诉的当事人,也有败诉的当事人,情况比较复杂。
①在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意看到判决书被公开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②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弄虚作假,害怕公开后遭到监督。比如:有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清偿债务,在当事人之间“转移财产”,从而使自己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目的就是通过法院判决书逃避真实债务。还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找假证人出具虚假的证人证言,害怕被人评论。更有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贿赂手段非法获得胜诉,无论目的是否达到,都会对判决结果心存顾忌,因而害怕公开。
③与“公正”相比,我们的社会文化更加注重“和气”与“面子”。特别是在“熟人社会”的条件下,当事人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不愿意让周围的人知晓自己“吃了官司”,否则会很“没面子”。
④有的当事人认为将自己的民事纠纷情况在网上公开,本身就是对自己名誉的一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