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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合同的担保与反担保。
琚新国 发表时间:2013/4/4
 
【阅读提示】
贷款买车涉及多方当事人,一般来讲有以下五方:
一、卖方,即出售车辆的人;
二、买方,即购买车辆的人。通常情况下,车辆会抵押给银行,所以买方同时也是抵押人;
三、贷款银行,即为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同意买方按月分期还款的银行;
四、贷款担保人,即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人。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卖方;
五、反担保人,即为担保人(卖方)提供担保的人。简单讲,也就是向贷款担保人保证:如果买方还不起贷款,导致担保人向银行还款的,将代替买方向担保人还款。
贷款买车
贷款买车法律关系图
 
如果买车的人还不起贷款,会引起一系列法律责任:
一、银行有权向买方主张还款,或者实现抵押权;
二、银行有权向卖方(担保人)主张连带责任;
三、卖方(担保人)向银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买方追偿损失;
四、卖方(担保人)向银行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买方追偿。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4日,吴强与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约定吴强从创兴公司购买华菱牌(主车,车架号为L25R4CD36BB010414)、豫新牌(挂车,车架号为LX99403GXB1YX0124)汽车一辆,发动机号为71002392,总价款为555000元;吴强因资金短缺向广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创兴公司同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吴强向创兴公司支付首付款56000元,剩余款项499000元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车款,贷款期限24个月;吴强保证于每月十五日前将当月应向创兴公司支付的购车款和服务费24247元/月存入创兴公司账号;如吴强逾期还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一次未按期还款,创兴公司有权要求吴强立即偿还应给付的全部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吴强支付违约金,按拖欠总额的日3%收取;吴强因违约被创兴公司起诉的,吴强向创兴公司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吴强所举担保人为创兴公司的反担保人,对创兴公司担保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愿为吴强的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反担保人担保项目有购车款、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王娜、王鹤作为反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按印。2011年5月4日,郑州群兴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吴强的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对创兴公司的还款担保提供反担保。
 
购车合同签订后,吴强向创兴公司交纳首付款5.6万元后,余款499000元本息计581578元向创兴公司实行分期付款,分期期限为24个月。2011年5月16日,创兴公司将上述车辆交予吴强。创兴公司称吴强自2011年8月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分期购车款,截止目前已付购车款71 915元,余款509663元未偿还。
 
【法院审理意见】
创兴公司与吴强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创兴公司自认吴强共计还款71915元,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具体还款数额,故本院采信创兴公司方的自认,因吴强尚欠509663元未偿还,自2011年8月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分期购车款,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王娜、王鹤、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郑州群兴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吴强提供了反担保,故创兴公司请求王娜、王鹤、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郑州群兴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合法的。吴强、王娜、王鹤、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郑州群兴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判决结果】
一、吴强偿还创兴公司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项五十万九千六百六十三元、滞纳金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娜、王鹤、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郑州群兴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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