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15-5-26
一、实施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规定而实施的;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实施的。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同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的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是从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大都是临床专家。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是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法医鉴定人。
三、启动鉴定的程序和时间不同
(一)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时间:在发生疑似医疗事故后,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鉴定,对于发生患者死亡需要进行尸检的,应当在死亡后的48小时内进行鉴定。
(二)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时间:在患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形成民事诉讼后,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
四、鉴定结论的作用不同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用于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中的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目的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依据,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或不进行行政处罚,以及认定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其次,为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患纠纷提供依据。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司法鉴定,主要作用是向人民法院提供专业意见。
五、两种鉴定哪种更公正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都是本地医学会的临床专家,有能力正确评价临床诊疗活动,最大限度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但同时,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本地的医学会进行,而且,鉴定人无需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因此难免会有“医医相护”的嫌疑。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都是法医,没有足够的临床经验,让其对临床中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属于“外行鉴定内行”,实践中受到“伪科学”的诟病。所以,司法鉴定机构往往会咨询临床专家,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然而,被咨询专家一般不愿意透露身份,也不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所以,也会使人质疑其意见是否严肃认真、客观中立。
无论哪种鉴定,都是从医学角度判断(或推断)事实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或者说是哲学意义上的判断。而法院在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指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者的判定标准并不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生的错误是:法院以鉴定意见中的哲学判断取代审判活动中的法律判断。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另文详述。
六、法院如何对待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在法律性质上,仅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法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决定是否采纳。但是,由于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对于缺乏医学专业能力的法官而言,没有能力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审查,所以,一般会依照鉴定意见进行判决,甚至完全依赖鉴定意见进行判决。
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应如何应对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对抗:一是申请重新鉴定(有可能被法院驳回);二是要求鉴定人出庭,就鉴定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到两名医学专业人员与鉴定人当庭对质,就鉴定事项进行辩论,法院会根据当庭对质、辩论的情况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