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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详解。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22年4月13日
事实婚姻是指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取得结婚证,但法律上仍然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之所以承认,是因为他们在结婚的时候,法律还没有规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来(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才明确规定必须办理登记,他们又没有去补办。现实中,如果一律否定这类婚姻,则不妥当。
所以,当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办理登记之后,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结婚的人没有办理登记,则法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一、为什么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
1994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其中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证。(该条例现在已经失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既然条例规定了从1994年2月1日起必须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对于此前没有办理登记,而后又不按条例补办登记的人来说,还是要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如何正确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当时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才生活在一起,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一律按“同居”处理,法律上不承认其婚姻关系。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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