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材出版法律常识
作者:琚新国律师 发表时间:2022-5-31
任何一本中小学教材,从开始编辑到发到学生手中,需要经历出版、印刷、发行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行政审批:
一、出版
什么是出版?广义上讲,就是包括编辑、印刷、发行、销售等所有与图书有关的环节。狭义上讲,仅指完成印刷前的工作,也就是图书的封面、目录、正文内容、封底的设计版面等都已经做好,就等下一步交付印刷了。《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中的前一个“出版”是广义上讲的出版,后一个“出版”是狭义上的出版。
与狭义上的出版有关的环节又有三个:
(一)设立出版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单就图书而言,图书只能由图书出版社出版。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出版图书。所以,任何人要想出版图书,都必须通过出版社。出版社在设立时,由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署)审批,颁发《出版许可证》。拿到这个许可证才可以出版图书。设立出版社,必须有主办单位。(详见后附《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九条。)
(二)图书编辑:图书编辑可以是任何人,没有限制。
(三)出版审核:出版单位负责审核。虽然任何人都可以编辑图书,但编辑好以后要想出版,都必须交给图书出版社,而出版社要想出版,必须先审核。《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出版单位包括:
1、报社
2、期刊社
3、图书出版社
4、音像出版社
5、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6、某些单位的报纸编辑部(非报社)
7、某些单位的期刊编辑部(非期刊社)
二、印刷
出版社同意出版的,交给印刷厂印刷。印刷,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关于印刷厂资质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另有《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附后。)
三、发行
发行,仅指图书印刷好以后如何进入图书市场,如何流向社会、流入学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可见,对于中小学教材而言,发行仅指教材印刷出来以后,如何流入中小学、如何拿到学生手里的问题。具体包括“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批发、零售,必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对于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就更严格了,必须持有“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详见后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审批这个资质的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事项名称是“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审批”。还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第十二条:“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从以上三个阶段可以看出,中小学教材的编辑可以由任何人为之,但编辑出来以后能不能出版,先由出版社决定,同意出版的,再交给教育部审定,教育部通过以后,才能交给印刷厂印刷,然后再交给有资质的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最终由各地教育局或学校选定、购买,才到学生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只能由出版单位为之,出版单位必须获得《出版许可证》,而且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由出版单位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核。所以,现实中,图书编辑完成后只能交给出版社审核,审核通过了,才能出版。至于中小学教材,由于涉及未成人保护、未来国民基本素养等原因,不但要由出版社审核,还要由教育部审定。审定通过以后,才能交付印刷。《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因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出版自由变成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可以自由决定在出版物上写什么,但写了之后能不能出版,就不是由你决定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四十三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的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等,按照《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教育部。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曾用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